國家外匯办理局關於境內居平易近通過特殊目标
2025-03-11 12:58
发布时间:2025-03-11 12:58 信息来源:辽宁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通知所稱“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平易近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标公司對境內開展的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併購等体例正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节制權、經營办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境內居平易近與特殊目标公司相關跨境出入未按規定辦理國際出入統計申報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六、非上市特殊目标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间接或間接节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僱傭或勞動關係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平易近個人外行權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标公司外匯登記手續!
十一、境內居平易近可正在实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标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
二、國家外匯办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居平易近設立特殊目标公司實行登記办理。境內居平易近個人設立的特殊目标公司登記及相關外匯办理,按本通知執行。境內機構設立的特殊目标公司登記及相關外匯办理,按現行規定和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所稱“节制”,是指境內居平易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体例取得特殊目标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本通知所稱“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境內居平易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平易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身份證件的中國,以及雖無中國境內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好处關係正在中國境內習慣性栖身的境外個人。
四、境內居平易近及其設立的特殊目标公司,平安和社會公共好处;不得違反我國法令法規;不得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不得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不得涉及我國出口的技術或產品。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目标公司”,是指境內居平易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平易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标,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正在境外间接設立或間接节制的境外企業。
十五、境內居平易近或其间接、間接节制的境內企業通過虛假或構制买卖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标公司,外匯局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為充实發揮市場正在資源设置装备摆设中的決定性感化,援助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充实操纵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進一步簡化和便当境內居平易近通過特殊目标公司從事投融資活動所涉及的跨境資本买卖,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买卖可兌換程度,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等規定,現就境內居平易近通過特殊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办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五)境內居平易近個人世接或間接持有的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
境內居平易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节制人資訊、存正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正在境內居平易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节制人資訊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國外匯办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八、境內居平易近從特殊目标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办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办理規定辦理。
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办理局關於境內居平易近通過境外特殊目标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办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同時廢止。之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分歧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四、外匯局按期阐发境內居平易近通過特殊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整體情況,亲近關注其對國際出入的影響,並加強對境內居平易近通過特殊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境內居平易近间接或間接节制的境內企業,可正在实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标公司放款。
三、境內居平易近以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标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平易近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正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平易近以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正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境內機構按《國家外匯办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间接投資外匯办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境內居平易近以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标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居平易近應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由。外匯局根據性、合等原則辦理補登記,對涉嫌違反外匯办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九、因轉股、破產、闭幕、清理、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缘由形成境內居平易近不再持有已登記的特殊目标公司權益的,或者不再屬於需要辦理特殊目标公司登記的,應提交相關实實性證明材料及時到外匯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國家外匯办理局各、外匯办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核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做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办理局資本項目办理司反饋。
七、特殊目标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後,融資資金如調回境內利用的,應恪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办理等相關規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現行外商间接投資外匯办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並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节制人等有關資訊。
(四)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供给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
國家外匯办理局各省、自治區、曲轄市、外匯办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